2007年12月21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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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孩子的法律解读
本报记者 仇健

  劳女士是北大的高材生,毕业后,在杭州的一家跨国公司工作,花了7年的时间,事业至上的劳女士从公司的一名普通员工爬到了董事长助理的高位。她的丈夫是另一家大型企业的高管,常年往返于纽约和香港。在外人看来,劳女士事业家庭双丰收。
  然而,精彩的生活背后,劳女士也有深深的遗憾。自己和丈夫都是以事业为中心,刚结婚时,两人都觉得生孩子会影响工作,于是决定做丁克一族。可随着事业有成,年龄增大,劳女士和丈夫渐渐感觉孤单,每当看见小区里别人一家三口其乐融融的情景,劳女士有说不出的羡慕。自己生已经不可能,不知是否可以领养一个孩子?将这个想法和丈夫及家人沟通后,竟得到一致赞同。劳女士说,以自己的条件,一定可以给予孩子优越的生活条件和学习环境。但她不知道,自己的这个愿望能不能实现。
  为此,记者专门采访民政部门,帮其了解与收养有关的相关政策法律。
  
  收养人应具备的四大条件
  
  收养人要同时具备四大条件,分别是: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
  被收养的孩子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未满十四周岁,是丧失父母的孤儿、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或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如果收养的孩子是自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则可以不受十四周岁以内的限制。
  为了保护被收养的孩子,我国法律规定: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但是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无配偶的男性如收养女孩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收养的孩子是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收养人应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要在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则需在弃婴发现地的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根据法律规定,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向社会公告。
  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收养人前往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时,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还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
  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民政部门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弃婴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收养关系成立后,需要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或者迁移手续的,收养人可以持收养登记证到户口登记机关迁移户口。
  
  虐待、遗弃的
  将被解除收养关系

  被收养人成年以前,收养人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如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送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